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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土壤异位修复出场所需手续

来源:净土网   发布时间:2020-04-28 18:58:11   浏览量:0

现有污染地块修复的过程中,采用污染土壤异位处置、填埋、水泥窑协同处置等修复方式时,需要将污染土转运至场外,笔者梳理了污染土出场的相关规定,需要注意的出场手续有以下几点:


一、行政手续

根据《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一条:
     修复施工单位转运污染土壤的,应当制定转运计划,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报所在地和接收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转运的污染土壤属于危险废物的,修复施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处置。
     污染土壤出场前,施工单位需要到地块所在地和污染土壤接收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二、危废鉴别

根据生态环境部2019-04-30日部长信箱回复,异位修复的污染土壤外运,一般都需要做危废鉴别:
      关于判断异位修复的污染土壤外运是否要进行危废鉴定的有关程序
     1.鉴别是否属于固体废物。主要依据是:《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34330-2017)中“4 依据产生来源的固体废物鉴别”和“6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的物质”的有关规定:“在污染地块修复、处置过程中,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式处置或利用的污染土壤属于固体废物:1)填埋;2)焚烧;3)水泥窑协同处置;4)生产砖、瓦、筑路材料等其他建筑材料”、“修复后作为土壤用途使用的污染土壤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
      2.经鉴别属于固体废物的,需要进行危废鉴定。


鉴别时取样数量和检测项目如下:


1、取样数量

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298-2019):
     水体环境、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过程产生的,需要按照固体废物进行处理处置的水体沉积物及污染土壤等环境介质,以及突发环境事件及其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如鉴别过程已经根据污染特征进行分类,可适当减少采样份样数,每类固体废物的采样份样数不少于5个。

因污染地块治理修复产生的土壤介质,每类采样数不少于5个,可以按修复方案对污染土的分类,按特征污染物、处置方式等,每类至少采样5个。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085.1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腐蚀性鉴别 

GB 5085.2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急性毒性初筛 

GB 5085.3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 

GB 5085.4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易燃性鉴别 

GB 5085.5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反应性鉴别 

GB 5085.6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毒性物质含量鉴别

GB 5085.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 

GB 34330 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 

GB/T 3723 工业用化学产品采样安全通则 

HJ/T 20 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 34 号)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 39 号)

2、检测项目

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298-2019):
     固体废物危险特性鉴别的检测项目应根据固体废物的产生源特性确定,必要时可向与该固体废物危险特性鉴别工作无直接利害关系的行业专家咨询。经综合分析固体废物产生过程生产工艺、原辅材料、产生环节和主要危害成分,确定不存在的危险特性,不进行检测。

检测项目可在编制修复方案的时候根据地块调查结论综合分析确定,一般检测调查期间确定的超标污染物即可,在修复方案评审时根据专家意见进一步确定。
内容来源:净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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